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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量标准中对重复性的要求

时间:2022-07-23        点击次数:
 

重复性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只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的一个分量。因此,从原则上来说,对重复性本身并无严格要求,只要最终得到的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满足要求即可。但由于在新建计量标准时已经对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进行了测量,并且已经证明最终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满足要求,因此,可以将新建计量标准时测得的重复性数据作为判断的初步依据。

如果测得的重复性小于或等于新建计量标准时测得的重复性,则表明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已满足要求。

如果测得的重复性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测得的重复性,在测得的重复性与以往重复性数据相比不存在较大突变的条件下,则应按新的重复性测量数据重新将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并得到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当评定得到的测量不确定度仍符合要求,判重复性符合要求,否则判为不符合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重复性的较大突变都是应该寻找原因并将其消除的。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除了新建计量标准时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测得的重复性数据外,已建计量标准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并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已经有效建立测量过程统计控制的计量标准,由于控制图本身已经提供了大量的重复性测量数据,因此可以不必再单独进行重复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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